《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第18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
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案例: 张某夫妇是南方人,几年前两人带着刚刚出生不久的孩子来到北方某城市打工。孩子渐渐长大了,因为没有当地户口,入学成了一个大难题。1999年,张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在该房地产公司购房可协助办理入户蓝印户口。看到广告张某急忙按照广告上标明的电话号码打电话查询,经过对方认后,来到该房地产公司与其达成了一致协议,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楼房一套面积ω平方米,房价为12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开发商应该协助购房者办理入户手续。几个月后,房地产商将房子交给张某,张某如愿以偿搬进了新居,但户口的问题一直没有动静。张某找到开发商询问,开发商说半年以后就办好。可半年过去了,张某的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户口还是没有办下来。张某经了解,得知购买该房并不能办理入户手续。张某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见张某已经知道真相,称合同中规定的只是协助办理入户手续,并没有约定一定要办理成功,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办理成功不是自己的责任。张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开发商不答应。张某于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由于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就业升学等事项也与购房人的个人情况有关,开发商作出此种统一承诺,最终将难以兑现。因此,法律规定禁止开发商在广告中做出此类承诺。
开发商如果做出购房入户的承诺,外地购房者在做出选择时,一定要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查询,该房地产公司是否有经营购房入户手续,在确认无误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lawyers168.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 电话号码:150 0021 6886;135 6444 7675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QQ:539539449
● 电子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更多房产法律问题可登陆http://www.lawyers168.co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在线为您解答咨询或直接拨打上海专业房产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文章编辑: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