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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房产登记有哪几类?哪些房屋不能办理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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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有哪几类?哪些房屋不能办理登记过户?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1 20:13:23 阅读次数: 82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称:按照登记原因的不同分类,我国目前房产登记分为6,具体如下。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转移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叨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②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③房屋翻建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O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终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O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关于房产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O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拿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做出的不

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房屋有以下几种。

(1)在违法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及违法建设房屋。

(2)临时建筑。

(3)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租赁的房屋。

(4)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存量房。

(5)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6)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房屋。

(8)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的共有产权房屋。

(9)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已冻结的拆迁范

内的房屋。

(10)仅享有公房使用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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