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未经出租人同意,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有效:能够推定出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让使用权而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一、转让后出租人为其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手续的。 虽然,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时候也未取得出租人追认。但是,出租人办理了以受让人为承租户名的。表明出租人知道转让这一事实,并且用办理变更手续这一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同意的意思表示。 二、已实际入住,受让人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 受让人以承租人的名义交付租金,此时出租人已经明知该公房使用权已经转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在收取租金这一事实上认可了前述转让行为。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