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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再婚夫妇房产继承之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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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房产继承之法律解析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0 18:53:35 阅读次数: 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例
  王大娘与刘大爷是再婚夫妇,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大爷名下。刘大爷去世后,王大娘未经王大爷子女同意,将房屋卖与他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大爷子女以其侵犯共有人权益诉至法院。王大娘认为购买此房屋她出钱多,而且自己一直居住,其有权利处分房屋。
  剖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刘大爷和王大娘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二人在买房时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有约定,按约定份额共有该房屋。本案中,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刘大爷一人名下,笔者倾向认为二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没有约定。没有约定,该房产属于二人“共同共有”。又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范围是刘大爷去世时的个人财产,即遗产。该房屋是刘大爷和王大娘婚后的共同财产,首先划分出刘大爷的个人份额,这属于刘大爷的部分成为“遗产”。
  继承开始后,王大娘除了保留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同时与刘大爷的子女对该房屋的另一半即 “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本案中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该“遗产”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仍处于王大娘、刘大爷的子女 “共同共有”状态。
  再婚夫妇继承房产的“尴尬”就在于,刘大爷的子女往往会要求通过析产继承的方式与王大娘分割该房产。根据《继承法》,王大娘、刘大爷子女可以对该房屋的“一半”(即“遗产”)均等分割。该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为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各继承人可以采用交易、折价补偿的方式满足各方要求。
  但在本案中,王大娘未经其他共有人(刘大爷子女)同意,擅自将房屋卖与他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王大娘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刘大爷子女的合法权益。刘大爷子女通过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怎样做,该房屋的交易是合法的。本案中,刘大爷去世后,如果王大娘出售该房屋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征求王大爷子女的同意后,再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样做,既保障了刘大爷子女的继承利益;同时也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利益。法律保障卖房人的合法利益,也保障买房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刘大爷子女作为共有人一方,无论何种原因,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都影响到房屋买受人的利益。
  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出台的《民法通则》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契约自由精神影响到立法,近些年出台的《合同法》认为,这种合同不必然无效,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刘大爷子女可以通过事后确认的方式,赋予该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的效力。
  法律帮助各继承人实现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私人合法所有权得到实现或确认,本身就是法律起作用的结果。私人合法所有权的实现除了确认所有权,还包括按照私人意愿进行合法交易,实现权利流转。保障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目的,也是法律促进社会发展的方式之一。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序良俗才能得到维护。(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侯陆冉)(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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